关于殡葬

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19 12:03:36    字体大小:

粤民事[2011]26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殡葬工作,“十一五”时期,我省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全省现有殡仪馆90家,经营性公墓91家,公益性公墓1229座,公益性骨灰楼(堂)916座;殡葬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火葬普及率居全国前列,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但是,我省殡葬工作发展仍不平衡,特别是在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如部分地区公共财政对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殡仪馆建设改造投入不足;部分地区对殡仪馆、公墓的建设和经营监管不到位;个别地区殡葬管理体制尚未理顺,“馆所合一”问题未解决;一些农村地区葬礼改革进展缓慢等。为此,必须坚持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促进殡葬科技进步,树立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加强殡葬行业监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在火葬区,通过依法强化管理、改善交通状况、完善设施配置、加强宣传引导、实行奖励扶持等措施,提高群众对遗体火化的接受程度,继续巩固提高火化率,实现应火化的遗体100%实行火化。在土葬改革区,要依法管理殡葬活动,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积极参与土葬改革。严格限制墓葬用地,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推广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治理乱埋乱葬。

(二)规范骨灰安置管理。移风易俗,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不鼓励以墓葬方式安放骨灰。积极推广树葬、海葬等节地葬法,逐步改变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在城市主要以海葬或树葬、寄存等节地葬法安置骨灰,在农村主要以公益性骨灰楼堂集中安放或在树葬区域撒散、深埋不留坟头等形式安置骨灰,降低骨灰占地安葬比例。对于1997721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至2010年底之间出现的违规建造新坟,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规划,分期整治。“十二五”期内违规建造新坟的,要做到发现一宗,依法查处一宗。 

(三)加强公墓管理。各地要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列入《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公墓经营权。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规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购买)行为,严禁炒买炒卖或私自转让。严格限定墓地(穴)最大面积,加大对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墓地(穴)使用期间的有关规定,提高经营性公墓节地葬法比例,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回民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四)优化殡葬服务。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殡葬基本服务应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等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殡仪馆(火葬场)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的殡葬需求。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以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为原则。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标准化殡葬基本服务。不断创新殡葬服务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开展诚信、优质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五)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自201171日起,对全省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六)完善殡葬公共设施建设。

1.优化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优先建设骨灰楼堂,加快推进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满足群众存放骨灰及拜祭需求。一些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经批准可以行政村为单位规划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但必须同时在镇或行政村兴建公益性骨灰楼堂,或由若干个行政村共建一个公益性骨灰楼堂,满足群众的不同层次需求。2015年,各乡镇平均拥有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数量达到2座以上。

2.继续开展等级殡仪馆创建工作。“十二五”期间,继续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到2012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40%以上的殡仪馆、经济欠发达地区地级以上市20%以上的殡仪馆达到省级标准;到2014年,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70%以上的殡仪馆、经济欠发达地区地级以上市40%以上的殡仪馆达到省级标准;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90%以上的殡仪馆、经济欠发达地区地级以上市50%以上的殡仪馆达到省级标准,全省各殡仪馆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占到60%以上

3.完善殡仪馆(火葬场)布局。人口较多、尚未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地区要加快殡仪馆(火葬场)建设,完善殡葬服务网络,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应建未建殡仪馆(火葬场)的县(市),必须于2012年底前全部建成殡仪馆(火葬场)。

四、保障措施

(一)制定发展规划。

1.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规划精神,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生态等情况,合理确定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统筹考虑殡葬设备配置标准,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抓好落实。

2.制定公墓建设发展规划。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经营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经营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全省公墓建设规划,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报批兴建。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要把回民公墓的规划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建设。

(二)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殡葬职责关系,逐步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到2012年,全省实现管理与经营分离、监督与经办分开,馆所分设工作。殡葬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殡葬管理职能,认真开展殡葬执法,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不得向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在人、财、物等方面逐步与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脱钩。

(三)加大投入力度。要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更新改造、城乡骨灰楼(堂)和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的公共投入力度。各地要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经费,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要落实殡葬事业单位经费,对殡仪馆(火葬场)按规定安排财政资金,未纳入财政供养的殡仪馆(火葬场),可采取“养事代替养人”的办法由财政安排一定费用给予补助。要拓宽经费投入渠道,经营性公墓用地出让所得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

(四)加强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政策。规范社会资本举办殡葬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提高从业资质,探索建立殡葬行业准入制度。加强殡葬服务、骨灰安放、土葬改革、移风易俗、清明祭扫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国土资源、林业、物价、工商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各类殡葬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要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的要求,加强指导,切实发挥殡葬协会作用,支持殡葬协会等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承担公益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切实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重点治理殡葬乱收费,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教育殡葬系统干部职工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优良作风。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五)树立文明新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结合每年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

(六)促进改革创新。积极整合殡葬资源,促进殡葬改革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推进殡葬改革的能力,重点解决殡葬基础理论、技术进步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推广环保殡葬产品,特别是节能减排殡葬设备和可降解骨灰盒、棺柩。加强对殡葬设施、产品、服务等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环境监测、治理与评价,实行环境质量认证制度。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创新推广殡葬改革发展模式。

(七)严格考核制度。各地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建立以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为核心的科学管理机制,确保殡葬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把殡葬管理工作目标纳入社会经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和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先进(优秀)个人的重要条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每年要自行组织一次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落实殡葬管理目标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将于20132015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完成“十二五”期间殡葬管理阶段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并开展不定期检查,考核、检查情况予以通报2016年第一季度,将对“十二五”期间殡葬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全省性总结表彰。对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对考核处在前五位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处在后三位的,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考核处在后三位的,要作出书面说明。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把殡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切实抓好本规划的组织实施,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建立健全省、市、县级政府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殡葬管理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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